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輔導會清寒榮民子女獎、助學金二月十五日起申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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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本刊訊)輔導會一〇〇學年度第二學期清寒榮民子女獎、助學金,自二月十五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,請逕洽各縣市榮民服務處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。
◎獎學金申請條件
一、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支領軍公教月退休金、生補費、贍養金者。二、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任職公務機關(構),或任職公務機關(構)而依規定不能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者。三、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,經稅務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,未超過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者(申請人如為離婚或喪偶者,以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之)。四、榮民子女就讀國內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、學院、專科(以上含進修部)、高中(職)(以上不含公、軍費生)、國中、國小,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,操行不得記(或累記)大過一次以上。五、榮民前配偶(不具榮民身分),其戶籍已記載榮民子女監護權歸屬者,準用前項之規定。六、戰訓或因公殞命軍人之遺族,得準用遺眷規定申請子女獎學金。
◎助學金申請條件
一、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榮民(以下稱就養榮民)或其遺眷。二、子女就讀國內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、學院、專科(以上含進修部)、高中(職)(以上不含公、軍費生)、國中、國小。
◎獎、助學金核發金額
一、大學、技術學院、五專後二年、二專:新臺幣五千元。二、五專前三年、高中(職):新臺幣三千元。三、國中、國小:新臺幣五百元。
◎獎、助學金申請限制規定
一、榮民子女申請時須在學,且未滿三十歲(以申請日為審核標準)、無婚姻關係、無職業(檢附服務單位工讀證明之工讀生,視為無職業)及不具榮民身分。
二、榮民子女就讀推廣教育學分班、空中學校、補習學校、暑、寒期及短期學校進修者,不得申請子女獎、助學金。
三、榮民子女前一學期休學、輟學無成績單、延長修業年限、重(補)修、輔系、雙主修、教育學程者,均不合申請。
◎申請獎、助學金檢附文件
一、榮民證(或遺眷家戶代表證)、已蓋註冊章之子女學生證正、背面影本(在學證明正本或學費收據影本亦可)等身分及就學有關資料。
二、申請子女獎學金者,除檢附前項身分及就學有關資料外,須檢附子女前一學期具智育、操行(須附有獎懲紀錄)之成績單影本。子女為一年級新生者,繳交前一學制最後學期成績單影本(國小一年級之新生免繳)。但是就學子女為身心障礙者,經檢具身心障礙證明文件,得免繳成績單影本。
三、申請人如係初次申請獎、助學金或申請資料有異動者,除檢附身分及就學有關資料外,須檢附申請人(及其配偶)之國民身分證正、背面影本及郵政存摺影本。
四、如離婚、喪偶或取得榮民子女監護權者,另須檢附受理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且載明上開情事之戶籍謄本正本。
◎申請注意事項
一、清寒榮民子女獎、助學金,係政府助學措施之一環,因此由政府預算發給之子女獎、助學金、教育補助和各級學校學雜費減免,以及榮民榮眷基金會子女獎、助學金,均僅能擇一申領。
二、本項獎、助學金實發日期約為五月下旬前,須俟各部會完成勾稽作業實況而定。
三、具領「贍養金」之就養榮民,請申辦後備司令部之子女教育補助費。
四、凡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者,不予核發,已核發者得追回之。涉及刑責者,移送司法機關辦理。
五、該獎助學金詳請公告於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全球資訊網」,網址:http://law.vac.gov.tw/vaclaw/LawContentDetails.aspx?id=FL030557&KeyWordHL=&StyleType=1,請上網查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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